第五人格反被制裁,第五人格被针对

tamoadmin 游戏攻略 2024-07-1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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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历年经典考题分析(一)

会计

(一) 单项选择题

第五人格反被制裁,第五人格被针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下列项目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未作规定的是( )

A、用借贷记财法B、记财本位币C、会计年度D、会计核算的对象和内容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对象和内容,其中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卷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的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第十一条规定了“会计年度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年31日止。”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未对用借贷记账法作出规定,故本题应该选择B项。

2、致权责发生制的产生,以及预提、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的基本前提或原则是( )

A、 谨慎性原则B、历史成本原则C、会计分期D、货币计量

答案:C

解析:谨慎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以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历史成本原则是指将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在资产处置前保持其入账价值不变。而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指凡是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都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A、B不应当选择。会计分期的前提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北经营活动划分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又称会计期间。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账务报告,从而及时地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由此便产生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以及预提、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无关,故D项不入选。

(二) 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有( )

A、企业可以不设立总会计师

B、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制定本地适用的会计制度

C、 企业有义务接受社会审计的监督

D、 单位***领导会计机构执行《会计法》

E、 单位***违反《会计法》时,触犯刑律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A、D、E

解析:在会计***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院财政部门制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或补充规定,故B不正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有义务接受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的监督,C不正确;会计法规定名单位***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法规定单位***、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下列项目中,违背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要求的有( )

A、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

B、 鉴于利润完成情况不佳,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原来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直线法

C、 鉴于某项专有技术已经陈旧,将其账面价值一次性核销

D、 鉴于某固定资产经改良性能提高,决定延长其折旧年限

E、 鉴于某被投资企业将发生重大亏损,将该投资由权益法核算改为成本法核算

答案:B、E

解析: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只有遵循一贯性,保持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才能对前后期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和利用。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政策,一是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改变会计政策,本题A项属于这种情况;二是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相关的信息时,本题C、D项属于这种情况;而B项属于利用会计方法的变更调节利润,这是违反规定的;E项也是不符合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要求的。

(三) 判断题

1、如果某项资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使是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也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

答案:对

解析:资产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该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一项资产应当同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资产都是为企业所拥有的,或者即使不为企业所拥有,但也是企业所控制的;(3)资产都是企业在过去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中获得的。因此当某项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不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列示。

 财务成本管理

(一) 单选题

1、一般讲,流动性高的金融资产具有的特点是( )

A、收益率高B、市场风险小C、违约风险大D、变现力风险大

答案:B。

解析: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能够在短期内不受损失的变现为现金的属性,流动性高的金融性资产具有容易兑现、市场价格波动小的特征。但企业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时,流动性高的资产就可以迅速转化为现金,降低企业的风险。

这类题型就是要求学生对基本概念有清楚的了解,能够掌握各个概念这间的因果关系。

2、与债卷信用等级有关的利率因素是( )

A、 通货膨胀附加率B、到期风险附加率C、违约风险附加率D、纯率利率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考生对金融市场利率决定因素的理解。债务评级实际上就是评定违约风险的大小。信用等级越低,违约风险越大,要求的利率越高,故C是正确答案。纯粹利率是指无通货膨胀和无风险的情况下的平均利率,纯粹利率的高低收平均利润率、资金供求关系和国家调节的影响。通货膨胀附加率是为了弥补投资者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购买力损失而大纯粹利率的基础上加上的。到期风险利率是指因时间长短不同而形成的利率差别。所以A、B、D只是市场利率的组成部分,而与债卷信用等级无关。

(二) 多选项选择题

1、我国曾于1996年发行10年期、利率为11.83%的可上市流通国债,决定其票面利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有( )

A、纯粹利率B、通货膨胀附加率 C、变现风险附加率D、违约风险附加率

E、到期风险附加率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金融市场利率因素的理解。确定国库卷的利率水平主要考虑纯粹利率、通货膨胀附加率和到期风险利附加率。因为我国国债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基本上不存在变现力风险和违约风险。

(三) 判断题

1、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资产的价值既不是其***值,也不是其产生的会计收益( )

答案:对。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资产价值的理解,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资产的价值是指当前变相的价值,或其带来的未来现金收益的现值。

2、由于未来金融市场的利率难以准确地预测,因此,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不合理搭配长短期资金来源,以使企业适应任何利率环境。

答案:对。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金融市场利率特别是到期风险附加率的理解。一般来说,短期资金的成本比长期资金的成本要低。长期按固定利率计算,但市场利率下降时,企业仍按原则率支付利息,是企业遭受损失。财务人员最好能可靠的预测未来利率,并根据利率的变化趋势使用资金。但实际上利率很难预测,因此可以通过合理搭配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

3.到期风险附加率是指俩权人因承担到期不能收回投出资金本息的风险而向债务人额外提出的补偿要求。()

[答案] 错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金融市场利率的决定因素,到期风险附加率是指因到期时间长短不同而形成的利率差别;而债权人应该承担到期不能收回投出资金本息的风险而向债务人额外提出的补偿要求则称为违约风险附加率。

注册会计师历年经典考题分析(二)

 审计

(一) 多项选择题

1、注册会计师的下列行为中,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是[ ]

A、承接了主要工作需由事务所外专家完成的业务

B、按服务成果的大小进行收费

C、不以个人名义承接一切业务

D、对自己的能力进行广告宣传

[答案]BCD

[解析]A错。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进行鉴证,以发表审计意见。虽然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的作用,但是这只是审计工作“副作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可能会有一部分是为了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但是不能以偏概全。

审计目的是审计这门课的基础的概念,也是很重要的概念,在以后的第五章会有专门的论述,在牢固记忆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要把握审计目的的内在含义,以在面对干扰项能够清楚。

2、在终结审计之前对控制风险的最终评估水平,如与其初步评估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

A、重新了解内部控制 B、重新执行符合测试

C.重新确定重要性水平和接受审计风险水平

D.考虑是否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答案]BCD

[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工作在重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原因在于:

(1)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进行审计时,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评,就需要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2)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有一致性。这位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创造了条件。

(3) 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计费用。

A错。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泾渭分明在不同领域实施审计,但不能称内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经济法

(一) 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明的,应当有( )

A、 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 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D、 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则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此题考察的是由于授权不明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代理关系中,对于授权不明,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而被代理人是直接责任人,因此应首先承担。错误项的目的是造成两个错觉,一是此责任只应由其中一人承担,一是搞乱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并且割裂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共同承担关系。因此,复习时应注意对法条内容的准备,并结合民法基本的地错责任原则进行判断。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

A、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

B、 税法局长与税务干部发生的领域与被领导的关系

C、 企业厂长与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

答案:ACD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基本特征。应重点把握其发生在经济领域和受经济法调整两个标准。B项是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不受任何经济法的调整。A项受〈〈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的调整,C项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调整,D项受税法的调整。因此答题时应注意每个先项的法律师背景,以此判断是否是经济法律关系。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民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捍颂饪疾斓氖恰睹穹ㄍㄔ颉返谖迨?颂豕娑ǖ男形?扌У钠咧智樾巍?项属无行为能力人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C项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D项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B项李某虽认识错误,并不使行为无效,属于误码解,可以撤销。(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司法解释)。答题时除了反映出条文规定外,还须结合行为生效的三个要件。力求准确。

(三)判断题

1、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作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案:应注意“可以”二字,即每种和为中有一符合条件即可不要求全部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教材有具体叙述。同时也可以联系一些相关法律,以实例验证。经济决策行为如公司企业中股东、董事的管理活动。提供劳务时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在〈〈合同法〉〉中都有涉及,如加工承揽。

2、经济法确认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各自的合法权益平等到地予以保护;无论经济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有何不同,都平等地适用法律规定的保护方法和制裁措施。

答案:应注意表述中的“适用”。法律地位平等即是适用法律是时一视同仁,并不是说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差别。但不同所有制企业可以在某些方面(如税法、发行股票)给予区别对待,但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依据法定程序执行,这是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真正含义。

税法

(一) 多项选择题

1、中国现行税制中用的累进税率有( )

A、全额累进税率B、超率累进税率C、超额累进税率D、超倍累进税率

答案:BC

错误项分析:AD项虽然也是累进税率,但我国现行税制中没有用。

答题要点及技巧:本题考察税法构成要素中的税率,只要能将教材提到的这4种税率记住就能得分。考生在复习中不仅应了解各种税率的计算方式,而且应区分适用的税种,以防换一种方式再考此知识点。

2、下列税种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确立的有( )

A、增值税B、企业所得税C、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D、个人所得税

答案:CD

错误项分析:现行23个税法中,只有C、D两项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AB两项均是以院的暂行条例形式确立的。

答题要点及技巧:本题考察税法的制定,侧重特殊知识点的记忆,这也是命题的一个规律,凡是比较特殊而又容易出题的知识点,命题人肯定不会放过,考生在复习中应注意归纳总结。

(二) 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构成

答案:错。

现行税法体系是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法共同组成,缺任一方面都不完整。

答题要占及技巧:本题考察现行税法体系的构成。实体法和程序法总是相对应而存在,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考生只要知道税法中有〈〈增值税条例〉〉等实体法,又有〈〈税法征收管理法〉〉等程序法,就应正确判断。

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政税职权的税务机关是权利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是义务主体或称权利客体( )

答案及依据:错。

权利主体包括征税义务人,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不能因为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就有权利客体,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同样享有权利,而征税机关也负有义务。

答题要点及技巧:本题考察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考生应注意理解和区分权利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概念,不要想当然地认为纳税义务人就是权得利客体。一般来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人或具有人格的组织,而客体则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不具有人格的东西。

200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试题

(以下试题,系摘录,仅供参考,难免有错请大家指正。)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行政法理论关于行政职权的划分,( )权属于行政决定权。

A、行政优先 B、行政许可 C、行政优益 D、行政立法

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 )。

A、相同情况必须相同对待

B、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关人的意见

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的目的

D、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动机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

A、院法制办 B、省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 D、司法部

4、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 )规定。

A、院 B、省级人民

C、省级人大常委会 D、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

5、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有权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件应当是( )

A、院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部部门规章 D、院部门的规定

6、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

A、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是所有行政诉讼的法定必须程序

C、凡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相对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7、甲县国税局根据查明某私营企业有少缴税款的情况,遂于2003年8月5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10日内缴纳税款36 000元,滞纳金1800元。该企业不服,事隔3个多月后向上一级国税局乙市国税局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次日,该企业以甲县国税局为被告向甲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县国税局的处理决定。对此案,甲县人民***应( )。

A、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B、以未经行政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C、受理

D、通知碑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判决不予受理

8、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就被靠在一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正确的说法是( )

A、原告不撤诉的,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

B、原告不撤诉的,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C、这种改变应当经人民***书面裁定批准

D、原告不撤诉的,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9、根据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定条件下可以取( )的措施。

A、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

B、拒绝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C、无需考虑负面损害大小

D、排斥法律控制

10、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3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和甲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于9月23日收到***状,甲县人民***于9月26日收到***状。本案中( )。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管辖

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管辖

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管辖

D、乙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管辖

11、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是( )

A、有隶属关系的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B、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我国公民之间而非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1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 )原则

A、过错 B、无过错 C、公序良俗 D、过错推定

13、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

A、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B、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C、投资人对投资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D、投资人对投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14、在物的分类上,区分动产与不动的意义在于( )

A、为确定物的合法性提供帮助

B、对物的意外 灭失责任的确定有帮助

C、对分割共有财产有帮助

D、物权变动适用的条件不同

1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具备的特征是( )

A、所附条件应当是未来的可能条件

B、的条件可以是已经发生而当事人还不知道的条件

C、所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法律的规定

D、在特殊情况下,有些违法的事实也可以作为所附条件

16、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以将公司分为( )

A、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B、总公司和分公司

C、母公司和子公司 D、本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17、根据设立公司登记管辖规定,院授权投资的公司的设立登记,由( )管辖。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C、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D、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

1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应当( )

A、行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B、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C、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D、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

19、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项规定说明( )

A、医疗事故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B、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C、医疗事故诉讼***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D、医疗事故诉讼中的原告应当负举证责任

20、物权理论中的“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 )权。

A、担保 B、所有 C、抵押 D、收益

21、甲是钢材批发商。甲向乙供应钢材,双方约定:甲在10日内向乙供应钢材1000吨。后由于炼钢厂没有向甲供应钢材,使得甲无法向乙供应钢材。甲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 )

A、履行迟延 B、加害履行 C、履行不能 D、拒绝履行

2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23、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持报酬的合同是( )合同

A、委托 B、代理 C、居间 D、行纪

24、票据抗辩中物的抗辩是指( )

A、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B、由于根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C、对背书不连续的抗辩

D、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

25、证券公司( )

A、可以为客户提供融券交易服务

B、可以为客户进行融资交易

C、可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

D、必须对客户交付证券和奖金按账分账管理

26、不符合财产保险利益基本条件的是( )利益

A、合法 B、经济 C、精神 D、确定

27、针对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下列哪种说法是准确的?

A、辩论可以不在人民***主持下进行

B、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

C、辩论局限于口头形式

D、辩论的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也包括实体事项

28、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A、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B、应当公开审理

C、不适用调解 D、应当不公开审理

29、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 )

A、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必须经人民***认可

B、只能由人民***指定

C、由人民***指定的,指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D、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延长

30、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案件( )

A、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

B、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的,只能由人民***受理

C、仲裁机构可以将案件交由人民***受理

D、仲裁机构或人民***谁先立案谁受理

31、养花专业户甲为防止花房被盗,在花房四周架设电网。某日晚,乙偷花时不慎触电身亡。甲对该结果所持主观心理态度属(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过失 D、疏忽大意过失

32、根

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

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一切成员具有平等与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认识到上述权于人的固有尊严;考虑到***尤其是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各国有义务促进对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注意到世界宣言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都规定不允许对任何人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注意到大会于15年12月9日通过的保护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希望在全世界更有效地开展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斗争,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1、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2、本条规定并不妨碍会有或可能会有适用范围更广的规定的任何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

第二条

1、每一缔约国应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施行酷刑的行为。

2、任何意外情况,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它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

3、上级官员或当局之命令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

第三条

1、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该国。

2、为了确定是否有这样的根据,有关当局应该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在有关国家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地侵犯的情况。

第四条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凡一切酷刑行为均应定为触犯刑法罪。该项规定也应适用于有施行酷刑之意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之行为。

2、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对上述罪行加以适当惩处。

第五条

1、每一缔约国对下列情况中的罪行应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确立第四条中所述的管辖权:

(1)、这种罪行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飞机或船只上;

(2)、被指控的罪犯是该国国民;

(3)、受害人是该国国民,而该国认为确系如此。

2、每一缔约国同样应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其对在下列情况中发生的罪行的管辖权:被指控的罪犯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该国不按第八条规定将他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

3、本公约不排除依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六条

1、任何缔约国如在其管辖的领土内有被指控犯有第四条所述罪行的人,在对向其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确认根据情况有理由进行拘留时,应将此人加以拘留,或取其他法律措施以确保他到场。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合乎该国法律的规定,但延续时间只限于完成任何刑事诉讼或引渡手续所必须的时间。

2、该缔约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3、按照本条第1款受拘留的任何人,应得到协助,以期立即与地理位置最近的其本国适当代表联系,如该人无国籍,则应得到协助,与其通常居住国家的代表联系。

4、任何国家按照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当立即将此人已受拘留及构成扣押理由的情况通知第五条第1款所指国家。进行本条第2款提到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告知上述国家,并说明是否打算行使管辖权。

第七条

1、缔约国如在其管辖的领土内发现有被指控犯有第四条所述任何罪行的人,属于第5条提到的情况,倘不进行引渡,则应把该案件交由主管当局进行***。

2、主管当局应根据该国法律,以审理情节严重的普通犯罪案件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对第五条第2款所指案件,***和定罪的证据标准决不应宽于第五条第1款所指案件的标准。

3、任何人因第四条所述的任何罪行被***时,应保证他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得到公平的待遇。

第八条

1、第四条所述各种罪行应视为属于各缔约国间现有的任何引渡条约所列的可引渡罪行。各缔约国有义务将此种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将来互相之间缔结的所有引渡条约。

2、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收到未与其签订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可将本公约视为对此种罪行要求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3、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在互相之间承认此种罪行为可引渡罪行,但须遵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

4、为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引渡起见,对此种罪行的处理应将其当作不仅发生在犯罪地点,而且发生在按照第五条第1款要求确立其管辖权的国家的领土内。

第九条

1、缔约各国在对第四条所述的任何罪行提出刑事诉讼方面,应互相提供最大程度的援助,包括提供它们所掌握的为诉讼所必需的一切证据。

2、缔约各国应依照它们之间可能订有的关于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条约来履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对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要充分进行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宣传。

2、每一缔约国应将禁止酷刑列入就此类人员职责发出的规则或指示之中。

第十一条 每一缔约国应经常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处理的审讯规则、指示、方法、作法和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

第十二条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领土内有施用酷刑的行为时,其主管当局应立即对此进行公正的调查。

第十三条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声称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其案件应得到该主管当局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苛待或恐吓。

第十四条

1、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足够赔偿(包括尽可能使其完全复原的费用)的可强行权利。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死亡,其受抚养人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2、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受害者或其他人按国家法律规定可能获得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十五条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作出的陈述为证据,但这类陈述可引作对被控施用酷刑逼供者***的证据。

第十六条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到第一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唯酷刑一词应代之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

2、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其他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中关于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有关引渡或驱逐的规定。

第二部分

第十七条

1、应设立反对酷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履行下文所规定之职责。委员会应由十位具有高尚道德品格和被公认为具有处理事务能力的专家组成,应以个人身分任职。专家应由缔约国选举产生,应考虑到公平的地域分配和某些具有法律经验人员参加的益处。

2、委员会成员应从缔约国提名的名单中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一缔约国可从本国国民中提名1人。缔约国应铭记: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建立的事务委员会委员中提名那些愿在反对酷刑委员会工作的人是有益的。

3、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在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的两年一期的缔约国会议上进行。这些会议以2/3缔约国的出席为法定人数,获得票数最多且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代表所投的票数之绝大多数者,当选为委员会成员。

4、委员会的第一次选举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委员会每次选举日之前的至少4个月,以书面邀请本公约缔约国在3个月内提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秘书长应将经提名的所有人员按字母顺序列出名单,注明提名的缔约国,并将名单送交本公约缔约国。

5、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连续提名得连选连任。但首次当选中的5位成员的任期应至第2年年底届满;首次选举一结束,即由本条第3款所指会议以抽签确定这5位成员的姓名。

6、如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辞职,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提名的缔约国应在多数缔约国赞同下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位专家补足其任期。在联合国秘书长通知所提出的任命的6个星期内,如无半数或半数以上缔约国的反对,这一任命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7、缔约各国应负担委员会成员履行委员会职责时的费用。

第十八条

1、委员会选举团成员,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2、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这些规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规定:

(1)、六位成员为法定人数;

(2)、委员会的决定以出席成员的过半数票作出。

3、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按照本公约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设施。

4、联合国秘书长***开委员会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以后,委员会应按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开会。

5、缔约各国应负责支付缔约国以及委员会举行会议的费用,包括偿付联合国依据本条第3款所垫付的任何费用,诸如提供工作人员和设施的费用。

第十九条

1、缔约各国应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1年内,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送交关于其履行公约规定之任务所取措施的报告。随后,缔约各国应每4年送交关于其所取的新措施的补充报告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它此类报告。

2、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此类报告送交所有缔约国。

3、每份报告应由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可以对报告提出它认为适当的一般性评论意见,并将其转交有关缔约国。该缔约国可以就它所选择的任何说明答复委员会。

4、委员会可以酌情决定将它依照本条第3款所作的任何评论意见,连同从有关缔约国收到的这方面的说明,一起载入它依照第二十四条所编写的年度报告中。应有关缔约国的请求,委员会还可把根据本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列入其中。

第二十条

1、如果委员会收到在它看来是可靠的情报,有确凿证据证明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正经常施行酷刑,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合作研究该情报并为此目的提出它对这一情报的说明。

2、考虑到有关缔约国可能提出的任何说明以及可能得到的其他有关情报,如果委员会认为有正当理由,它可以指派1名或1名以上成员进行秘密调查并立即向委员会报告。

3、如果该调查是根据本条第2款进行的,委员会应谋求该有关缔约国的合作。在该缔约国的同意下,这种调查可以包括对其领土的访问。

4、委员会在对其成员或成员们根据本条第2款所提交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将这些结果连同任何适合于当时形势的意见或建议一起转交该有关缔约国。

5、本条第1至4款所指委员有程序应是保密的,在程序的所有阶段,均应寻求该缔约国的合作。在根据第2款所进行的这种调查程序完成之后,委员会可在与该有关缔约国协商后,决定将关于这种程序结果的简要报告载入其根据第二十四条所编写的年度报告中。

第二十一条

1、本公约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根据本条规定,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某一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本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来文。但只有在此种来文系由已声明其本身承认委员会有此权限的缔约国提出时,方可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接受和审议。如来文涉及未曾作此种声明的缔约国,则根据本条规定,委员会不得加以处理。根据本条规定所接受的来文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如某一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没有实行本公约的规定,它可用书面文书促使后者注意。收文国在收到该文3个月内应向发文国提出解释或任何其他书面声明以澄清问题,其中应尽量地、适当地举出对此事现已取、将要取或可供取的国内措施和补救办法;

(2)、如在收文国收到最初来文后6个月内,有关缔约国双方对此事的处理均不满意,一方有权以通知方式将此事提交委员会,并通知另一方;

(3)、委员会只有在查明有关国家已对根据本条向委员会提交的事情用尽国内一切补救办法后,方可按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予以处理。但在补救办法的实行被无理地拖延或因本公约被违反而受害的人看来不能从该办法中得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本条款不适用;

(4)、委员会根据本条审查来文时,应举行非公开会议;

(5)、在不违反(3)项规定的前提下,委员会应对有关缔约国进行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所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友好地解决问题。为此,委员会可酌情设立特设调解委员会;

(6)、委员会对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给它的任何事项,可要求(2)项所指有关缔约国提供有关的资料;

(7)、委员会审议此事时,(2)项所指有关缔约国有权派代表出席并提出口头和(或)书面意见;

(8)、委员会应在收到(2)项规定的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报告:

(一)、如(5)项解决办法获得成功,委员会的报告只须简单叙述事实和解决的情况;

(二)、如(5)项解决办法未获成功,委员会的报告只须简单叙述事实并附上有关缔约国的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记录。关于上述每种情况,报告均应送交有关缔约国。

2、本公约的5个缔约国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作出声明后,本条规定即发生效力。缔约国应将这种声明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声明副本分送其他缔约国。此类声明可随时通知秘书长予以撤销。此种撤销不得妨碍对根据本条规定已分送文书所载任何事项的审议。秘书长在收到任何缔约国的撤销声明通知后,不得再接受它根据本条规定所发的来文,除非有关缔约国作出新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1、本公约缔约国可根据本条规定,在任何时间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在其管辖下自称因某缔约国违反本公约的规定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来文。如来文涉及未曾作出此类声明的缔约国,则委员会不应接受。

2、对于根据本条提出的来文,如用匿名方式或委员会认为系滥用提出此类文书的权利或不符合本公约规定,则委员会应视为不能接受。

3、在不违反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来文,委员会应提请根据第1款规定作出声明并被指称违反本公约任何规定的本公约缔约国予以注意。收到通知的国家应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解释或声明以澄清问题,如该国已取补救办法也应加以说明。

4、委员会应根据个人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成员国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根据本条规定所收到的来文。

5、委员会除非已查明下述情况,不得审议任何个人根据本条规定发送的来文:

(1)、同一事项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2)、个人已求助于一切国内补救办法而无济于事。

6、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审查来文时,应举行非公开会议。

7、委员会应将其意见告知有关缔约国和个人。

8、本公约的5个缔约国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作出声明后,不得再接受个人或其代表根据本条规定发送的来文,除非有关缔约国作出新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和根据第二十一条第1款(5)项任命的特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可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有关章节的规定,享有为联合国执行使命的专家的便利、特权和豁免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1份关于其根据本公约活动的年度报告。

第三部分

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

2、本公约需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所有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将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加入即开始生效。

第二十七条

1、本公约在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第30天开始生效。

2、在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第30天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二十八条

1、各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在加入本公约时,可声明不承认第20条所规定的委员会的职权。

2、按照本条第1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其保留。

第二十九条

1、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以建议修改,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修正案。然后,由秘书长将这一建议的修正案转交缔约各国,并要求它们就是否同意举行一次缔约国会议以便审议和表决这一提案通知秘书长。如在发出上述文书之日起4个月内至少有1/3的缔约国同意召开这样一次会议,秘书长将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这次会议。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将由秘书长转送所有缔约国征得它们的同意。

2、当本公约2/3的缔约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它们已根据本国的宪法程序同意这一修正案时,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这一修正案即行生效。

3、修正案生效后,将对同意修正案的国家具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则仍受原有公约条款或以前经其同意的修正案约束。

第三十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在其中一方的要求下,应提交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各方不能就仲裁之组织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国际***规约要求将此争端提交国际***。

2、任何国家均可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时,宣布认为本条第1款对它不具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在涉及作出这类保留的任何国家时,亦不受本条第1款的约束。

3、按照本条第2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其保留。

第三十一条

1、缔约国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约。秘书长收到通知书之日1年后,退约开始生效。

2、这种退约不具有解除缔约国有关退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根据本公约所承担义务之效能。退约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委员会继续审议在退约生效以前已在审议的任何问题。

3、从一缔约国的退约生效之日起,委员会不得开始审议有关该国的任何新问题。

第三十二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和本公约所有签署国或加入国:

(1)、根据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进行的签署、批准和加入情况;

(2)、根据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生效的日期;根据第二十九条任何修正案生效的日期;

(3)、根据第三十一条的退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1、本公约的***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2、联合国秘书长将把本公约的核定副本转送给所有国家。

如何理解高智商反社会人格?

2002年8月7日至10日,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五届年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高校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在为期四天的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中国与世界的司法改革、英美司法制度改革、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亚非地区司法制度改革问题、中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官制度等专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

***教授以“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为题,指出:司法改革不仅是中国的话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话题。当今的司法改革有三个发展趋势:第一,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开始淡化;第二,民族意识、宗教冲突和本土文化兴起;第三,贸易自由化使各国在法律方面的交往日益方便,国外的法学知识对中国的影响也日益广泛。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第二,职业主义的兴起是过去10年最令人瞩目的现象;第三,外来知识持续引入,但不断受到本土文化的阻却,表现在:诉诸人心的观念、官方权力的过分依赖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

方立新教授对***教授的发言做了回应,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进步,其表现就是司法独立观念获得学者们的普遍认同以及司法考试的成功。同时,也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司法精英化应与民主化相结合;第二,要注重精英化与专业化之后的保障。

铃木敬夫教授就日本对韩国殖民统治时期的治安法进行了主题发言:首先,介绍了日韩合并前治安法的特色;第二,思想犯处罚规定的产生;第三,朝鲜审判程序的简单化;第四,台湾的刑事司法与一审终审制。

张中秋教授认为:对司法制度深入研究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提升研究的层次:第一,应从制度研究走向类型研究;第二,研究外国司法制度应与中国司法制度的背景知识双向互动与;第三,对外国司法制度应进行更深入与系统的研究。

费安玲教授以“罗马法研究与中国民法典”为题做了发言,认为:法制史的研究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设计十分重要。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罗马法研究可以给我们以启迪。它不仅仅可以给我国民商法提供制度渊源,更能提供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渊源。这是我国百年民商法文化所追求的。目前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现象:提倡全面国际接轨与突出中国特色。对此,我们应进行深刻反省。

徐国栋教授对法学阶梯的两个片段进行了分析。首先,简要介绍“品词”研究方法与所用文本;第二,以往对两阶段论的解释;第三,马克思主义与上述两阶段的转换关系;第四,两阶段论的意义;第五,退化论的矛盾;第六,退化论对希腊文化的影响;第七,退化论对现在的影响;第八,自然法的高级法地位的由来。

英美司法制度改革

李红海博士就普通法司法技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指出:司法技术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运用的技术,它对于司法独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能推进基层司法实践,使我国司法制度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司法技术的内容包括:区别技术、寻找案件争执点技术、价值之争转化为工具之争技术等等。司法技术是一种个人的体验,我们应从个人的经验中总结出一般性知识,将别人的经验总结成一般性知识,再转化为个人经验,进而把自发的东西转化为自觉的认识。

高鸿钧教授认为:正当性规则来自于经验和社会共同体,所以,应当避免统一的制度设计;英国普通法从实践中来,偏重经验,而中国则相反。

方立新教授认为:法律技术对强调司法职业的专业性具有重大意义;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比技术更重要;我们对西方司法制度的借鉴,应分清其优劣,不能绝对化。

李拥军老师认为:陪审制度是美国最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也是现代美国司法公正的象征之一。民主信仰、个人主义和反权威精神、正当程序、判例法体系是美国陪审制度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事实上,它自身的良好机制为实现司法公正发挥着积极的功能。但是,它的一致裁决原则、感情因素的干扰、诉讼效率的低下等问题也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李昌道教授认为:陪审制度应与其他制度配合起来使用,例如,诉讼制度、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及法律理念的配合。在横向方面,美国陪审制度不仅应与英国相比较,而且应与德国参审制相比较。另外,美国陪审制度中的一致裁决制度马上要取消了,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关注。

高尚老师认为:美国陪审制度中有许多具体制度很值得我们研究。陪审制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兼容存在着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我国陪审制与美国陪审制的民主功能的理论基础不同;其次,两者的融合存在着文化背景的障碍,包括四个方面:服从权威、***决定、陪审团的非职业化倾向未能改变我国法官职业化弱点、陪审员行为不当之救济方法的缺失;再次,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不适合实行陪审制度,应该走类似于日本的第三条路。

***教授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全世界法学家都感兴趣的问题,但陪审制度离开英语国家却无法很好的生存。英美陪审制度的最大作用在于减轻和推卸司法责任。

蒋岩波教授认为陪审制度不存在效率低下问题。从时间上看,连续审理可以加快审判速度;从金钱上看,陪审制度可以减轻诉讼成本。因此,就整个制度上考虑,它是符合效率价值的。

***教授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英国法律职业的保守与改革问题;第二,英国的律师职业和法官职业的关联性;第三,英国法律研究中怎样寻找理论的问题;最后,英国的法律职业与中国社会的关联。

董茂云教授指出:司法制度的变革既有民族性又有世界性,而民族性是主流;司法制度的变革既受传统文化的支撑,又受其制约;中国不应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周伟文教授认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未必是一对对立的价值。目前我国司法的不公正很少是由追求效率而造成的。美国对辩诉交易的接受在于其宪法精神,强调契约自由精神。而我国的宪法精神与其不同,所以无法简单地按照我们的标准来判断其好与坏。

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

曲阳老师以“法治理念变迁与司法制度改革”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指出:当今日本的司法改革并不只是单纯的制度层面的改革,它已深入到了法治理念的变迁,并由此启动了司法制度的诸多变革。此次司法改革在理念上的变化主要有:确立“法的统治”理念;司法是支撑“公共性空间”的支柱。日本司法改革对中国的启示是:理念先行;司法改革的定位;学者的作用;强化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

彭勃老师认为:日本三次司法改革具有不同的特点:明治时代的改革广泛引进西方制度,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与政治改革同步;二战后的改革,主要模仿美国,在外来压力下被动接受,也是和政治改革同步;本次改革,也主要以美国模式为主,但是,它属于自下而上的改革,而且与政治改革脱钩。

李道刚教授提出以下观点:第一,日本在引进西方司法制度时是纵向的,而中国则是横向的;第二,现代法治国的概念有所变化,开始从形式转向了实质;第三,司法改革不应进入相对主义的误区。

邓曾甲教授认为:日本临时司法改革意见书及围绕它而展开的争论,是日本在战后美国主导下的法制民主化之后,由日本自主进行的第一次司法改革。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法曹一元化制度和改良司法制度的具体措施,重点有三个方面:改善法官待遇与地位;裁判程序的合理化;改革简易程序。

冯卓慧教授认为:日本国民积极参与了司法改革,尤其是律师。而中国的律师由于素质等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改革之外。我们应当提倡“大司改”概念,将律师制度的改革纳入到司法改革中,提高律师素质。

李红海博士认为:在法治问题上,英美与德国是不同的,英美是由开放到民主再到提倡人格尊严,而德国则是一人监督下的法治国。在这一点上,中国与德国相似。

郭志祥教授认为:日本的法治进化过程与中国相类似,建立法律共同体是必要的。中国应当学习西方以建构自己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成长必须有市民化的基础。

王晓锋硕士在主题发言中介绍了日本1923年陪审法的结构内容以及缺点,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分析了日本陪审法失败的原因以及日本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任强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象征。自生自发秩序在中国是不存在的;黑格尔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理论在中国也是行不通的。

陈颐老师认为:以日本陪审制的起伏为鉴,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运动似乎不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可以考虑在司法过程内部用类似于“混合政体”的模式,从而融合司法运作中的精英因素与平民因素。

张锐智教授论述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认为美国的司法权对立法、行都有较强的制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至上”、“监督权力”、“依法治国”等精神和具体制度对完善我国法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张文政教授认为:法律是有时间差的;司法审查是个法治主义问题;违宪审查和权力制衡的精髓在于“民主至上”。

亚非地区司法制度改革问题

何志辉老师以“口头非洲法:从司法看传统习惯法文化”为题,指出:从司法依据看,非洲习惯法并没有书面文本,司法过程也没有书面程式;而习惯法文化的口头传播和发展,表现为丰富的口头文化。这种口头性的习惯法,蕴涵着非洲人民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与智慧,颇具研究价值。

夏新华教授认为:口头非洲法是对非洲法律文化总结的一个部分,具有本身的特色,但它只有在司法层面上才能体现正义价值。

洪永红教授认为:口头非洲法是最具有特色的一个法律现象,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有借鉴意义。

徐国栋教授赞成何志辉老师的研究方法,但对其研究视角却持不同观点,认为以殖民者的视角来研究非洲法是不可取的。何文所称的习惯法在本质上是制定法。同时,徐教授对“非洲法”的名称提出了质疑。

中国司法考试与法官制度

冷霞硕士对近代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近代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在于选拔司法人才,与现今司法考试制度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强大的司法力量的目的不同。而这一目的也就决定了近代中国司法考试制度优缺点并存的特征。

王健教授指出:近代中国的司法考试是个发展的过程,而收回治外法权贯穿于整个近代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之中,这是我国近代法治发展的重要特征。

龚汝富教授认为:民国时期的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法律精英;冯卓慧教授认为:司法考试可以起到指引法官扩大知识面的作用,而我国自清末以来就有这个传统。

余辉老师以“中国法官制度:发展与变革”为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背景下展开的法官制度改革,其基本趋势和总体发展走向是日益淡化法官的行政性和大众化色彩,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性和精英性特征。

徐静琳教授认为: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亮点。司法独立应包括三方面内涵:司法权独立、***独立和法官独立。但是,法官应当平民化。

朱晓 博士认为:除了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考察我国法官制度的变革外,还应从法官和研究者的视角来考察我国的法官制度。

丹特丽安的书架中男主角用过的幻书的名字如果可能连书的作者也写下来

第一是高功能反社会者的定义。高功能反社会者区别于单纯的反社会人格(由于智力发展水平受限制而不具备社会性的人),他们是属于认知水平超越平均因而产生反社会倾向的人。顺便提一下,反社会者是客观的科学名词,不具备情感倾向,所以不能说是好词坏词。还有一点想说的是,反社会者这个词来源于英文构词法,反社会者是,相对于社会者而言的,意思不是反对社会的人,而是社会化程度低的人。反社会者不代表他们会反对集体,现实中大多数情况是他们被集体所排斥。这点也无可厚非,因为人就是党亲伐异的生物

第二,高智商和反社会的关系。高智商必然兼具反社会倾向,因为社会的建立源于谎言和妥协,大众依赖于这种谎言和妥协来保护,但这种谎言和妥协对于高智商者却是一种拖累。个体能力越强,对集体的依赖性就越差,因而反社会程度越强。

第三,高功能反社会者的现实状态。由于智力水平过于常人,所以他们比常人更容易认清自然和社会的规律,学习能力强,能用理性脱离自身情感的控制,在受情感控制的常人看来他们情感能力显得略低,也就是所谓的冷血和无道德感。其实不是的,他们反而比常人更坚持原则和自己的价值观,更重视情感价值,不过这些多出于理性考虑。他们多半有独特的才艺,并把它作为自己的情感寄托。由于难以被大多数人接受,所以他们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自闭性,神经过敏使他们患精神疾病的机率大于常人。别害怕他们会伤害常人,他们比常人理智,犯罪率比常人低,当然不排除他们比常人更有有办法逃脱制裁的可能。从古至今,那些科学家,艺术家,哲学家,政治领袖,宗教人物,大多是这类人。

什么是侮辱人格

《至高调理冥想书》(1卷-第一章-美食礼赞 Episode01:Meditations de Gastronomie)

诸神之王宫的厨师,异教的魔神Andhrímnir所写的,记载着禁忌的料理术的幻之书。

《万物的血统书》(1卷-第二章-血统书 Episode02:Cros***reed)

为了获得优秀的子孙而需要让怎样的血统交配,网罗了所有所需特征的梦幻之书。

《能开启通往异世界之门》》(1卷-第二章-血统书 Episode02:Cros***reed)

信仰着栖身与次元裂缝的“蕃神”的魔术师,所遗留下来的魔导书。能随意出入任何地方。

《山河社稷图》(《深绿之书》)(2卷-第一章-玫瑰公主 Episode04:La Belle au bois dormant)

神话时代,东方之女神(女娲)授予人间的仙界的幻书。能够生成幻之地形,让踏入者慌乱,随自己的意愿操作之的宝图

《换魂之书》(蛇夫的遗稿)(3卷-第一章-换魂之书 Episode08:The Resurrection)

记载着能够复活死者的神秘仪式的幻书"蛇夫的遗稿″(RasAlhague蛇夫座α)。相传是神话中的医神阿斯克勒庇俄斯所著能够复活死者的幻书。但是,依据和冥王(哈迪斯)定下的契约,想要使用"蛇夫的遗稿″的力量来复活某人的话,就必须献上另一个人生命作为代价。

《千物语》(传说是《一千零一夜》的真本)(1卷-第一章-美食礼赞 Episode01:Meditations de Gastronomie)

这本书曾经每晚被读给残暴的***王山鲁亚尔听,让他安睡了整整一千零一个夜晚。能使听者被催眠。

《眠之书》(3卷-断章一-沉眠之书 The Princess Never Count Sleep)

会诱使读书者进入睡眠的书。如果说将这本书全部读完的话,就会陷入持续一百年的长眠之中,就算仅仅只读了几页而已,也会数年间沉睡不醒。

《之书》》(1卷-断章一-之书 Tali***an of Despot)

为了存在的书,只要照书中所写的去做,就无人能伤分毫,但一旦不再是,就不再受书本的保护。

《妖精之书》(妖精之扉)(1卷-第四章-立体绘本 Episode00:The Harlequinade)

炼金术师帕拉切尔苏斯所撰,记载着操纵四大精灵法术。

《胎儿之书》(2卷-第四章-胎儿之书 Episode07:Shem-ha-mephorash)

泥塑泥人偶,从以前传承下来的粘土人偶,是异教的律法学者通过神圣的仪式生产出无机物的士兵,并不能自我判断操控意识,只根据神圣的七十二文字(七十二的圣音Meforashu·Ha·Shem)编写的严格的命令。

《等价之书》(2卷-第三章-等价之书 Episode06:The Straw Millionaire)

是教人走向期盼之富裕的辅导书。只要让对手听自己读了幻书内的文言,那对方就必须拿出和幻书主人交出的物品等价的东西来交换。

《忘却之书》(3卷-第二章-忘却之书 Episode10:Barbe-Bleue)(5卷-第五章-连接之书Episode20:The Connection)

是写在用生长在冥界的忘却之川中的芦苇所制成的纸上的幻书。会吸收使用者所持有的强烈情感,然后代替使用者进行记忆。但"忘却之书″真正的用途为了是为了那些重要的记忆不至于渐渐遗逝,而将其抄录于上的记录媒介,并不是夺人记忆,而是保存着记忆使其不被忘却的幻书在“连接之书”章中表为:将与记忆紧密结合的经验、甚至是人格和自我也能全部消除的幻术(Byblos theirsLethe)。

《机关书》(立体绘本)(1卷-第四章-立体绘本 Episode00:The Harlequinade)

立体绘本,只要翻动或拉动绘有插画的纸条或书页,场景便会产生变化,又或者可以使画像移动。绘本中的插画景物会实体化,从绘本中蹦出至现实世界。

《罗惇灵宝议元》(1卷-第五章-焚书官 Extra Episode01:Bibliocaust)

记载了操纵使鬼术法的木偶拥有意识了的道教教典。

《睿智之书》(1卷-第三章-睿智之书 Episode03:Liber Sapientiae)

无名的拉丁青年所撰,用来引导出孩子们的脑部潜能的书,书上记载着他们用来培养新的巫女神宫时所使用的,早巳失传的技术。书中的图案,就是能够以后天手段、建构激发潜能的神经接续网络,不过只限于尚未发育完全的孩子脑部才有用。

《実相仪经》(2卷-第一章-玫瑰公主 Episode04:La Belle au bois dormant)

在亚细亚大陆的西域传承的,依然消逝了的原始佛教外典,退邪破幻的幻书。

《盾之书》(《斯堤克斯的盾之书》)(2卷-第四章-胎儿之书 Episode07:Shem-ha-mephorash)(4卷-第一章-间隙之书 Episode14:The Pressed Flower)

不死的贤者keironn记述的冥界女神sutyukusu的《盾之书》,连一千把枪都无法贯穿的结界

《神的雷槌》(《乌加里特粘土板文书》)(2卷-第四章-胎儿之书 Episode07:Shem-ha-mephorash)

用红褐色刻写着诗文的粘土板,刻着古代的神的名字的幻书。赞美着雷神kanann的ugaritto的粘土板文书,是最最古老时代的幻书中的其中之一。

《贤者之书》(3卷-第三章-黄昏之书 Episode11:End of theTwilight World)

中东的幻书,记载着能召唤出一千零一只精灵的法术

《慧者的石板》(3卷-第四章-魔法师的女儿 Episode12:La triata)

能将幻术产生的幻觉无效化的幻书

《火蜥蜴刻印之书》(3卷-第四章-魔法师的女儿 Episode12:La triata)

无论何等炽烈的火焰都能隔绝开来的,耐火之纹章

《燃烧的黄金珠之集成》(3卷-第四章-魔法师的女儿 Episode12:La triata)

能炼成燃烧着的重金属炮弹,是炼金术的绝技

《殷王神鉴》(3卷-第四章-魔法师的女儿 Episode12:La triata)

治疗战斗之伤的幻书

《龙树的玉稿》(3卷-第四章-魔法师的女儿 Episode12:La triata)

能唤醒在幻术的作用下死之人

《赎罪之书》(3卷-第五章-赎罪之书 Episode13:Voodoo for Vendetta)

以异教秘法编写,夺走读它人的灵魂使其变成僵尸的制裁之书。

伟大的女王之诗》(3卷-第五章-赎罪之书 Episode13:Voodoo for Vendetta)

记载着可以自在操纵战争结果的凯尔特战争女神摩莉甘密咒的书。

《无窗之馆的死者祭宴之书》(3卷-第五章-赎罪之书 Episode13:Voodoo for Vendetta)

阿兹合台的,将死者灵魂引导到地狱最下层的书。

《间隙之书》(4卷-第一章-间隙之书 Episode14:The Pressed Flower)

是会像制作押花一样,夺去触碰人厚度的书。

幻曲{《理想乡》(《桃源》)《黄昏》}(4卷-第二章-幻曲 Episode15:Sonatas for Doll Solo)

吉列尔莫·巴尔迪尼(GuillermoBaldini)的无伴奏小提琴奏鸣曲。《理想乡》香甜如麻药般能令听者为之陶醉,《黄昏》能令人仿佛会坠落到恐怖与悲伤的无尽深渊。传说这些曲子有着如神灵附体般超自然的力量,没有人能够演奏的出来,不论是从技术上还是音乐层面上,令人难解的段落都太多了,就算是有再高明的技术也无法完美的重现它的原貌(原曲)。

《连理之书》(4卷-第三章-连理之书 Episode16:Until Death Do Us Part)

至少是距今3000年以前,在地中海附近克里特文明的线形文字写成的书。连理,是两棵相邻的树,通过树枝与树枝的连接使互相的木纹相连——也就是说"连理之书″是雌雄两本一体的幻书,而且据说能使两本书的所有者互相结合。记载的,据说是冥界神黑卡蒂(主管咒术的开发,操纵着魔物的夜之女神。是科尔喀斯的守护神)的魔术,科尔喀斯的公主美狄亚因为丈夫英雄伊阿宋背叛自己和别的女人结婚,于是利用黑卡蒂的魔术把丈夫的外遇对象科琳托斯的公主和公主的父王活活烧死了。

《艾雷乌西斯的祭礼之书》(4卷-第三章-连理之书 Episode16:Until Death Do Us Part)

记载着把人送进冥府再带回来的秘术,但是只能带回还没有吃过冥府食物的人而已

《催眠之书》(4卷-断章二-催眠之书Hypnotist in Trance)

对读了这本书的人施以催眠的幻书

《香神经书》(4卷-第四章-调香师 Episode17:Daughter of Gandharva)

香神是印度教的神的一族,就是关于甘达鲁仆的事情。他们储备香气,并且操纵香气举行神的秘术。这本书就是介绍这些的

《银泉之书》(4卷-第一章-间隙之书 Episode14:The Pressed Flower)

太古时代的医术家迪安·凯希特所遗留下来的"银泉之书″。据说记载着从能治愈、再生任何创伤的泉水中创造出来的咒术

《梅尔奈丝的化妆板》(4卷-第五章-幻书盗贼 Extar Episode03:Der Doppelg?nger)

Merneith 埃及第一王朝王妃。记载了转生秘术的幻书

《无貌之书》(4卷-第五章-幻书盗贼 ExtarEpisode03:Der Doppelg?nger)

因为无貌,所以使人有着数千的不同姿态。面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存在的咒术,也是引出超长能力的仪式

《旧布拉德肖时刻表》(5卷-第一章-时刻表Episode17:The Crossing'Point)

列出历史上所有列车的运行时间,能带人乘上从过去到未来,存在于一切时间段内的列车的幻书。P.S:英国人乔治·布拉德肖于1839年发行了世界上第一本列车时刻表《布拉德肖铁路指南》,从此布拉德肖成为列车时刻表的代名词。

《笨蛋看不见的书》(5卷-断章二-愚者之书 Des Kaisers neue kldider)

幻稿,一片空白的书。(避免更进一步的剧透,所引发的后果不透露)

《摩根传》(5卷-第三章-航海日记Episode19:Le Vaisseau fant?me)

从古代高卢的遗迹之中挖掘出来的幻书,,能够在水面上制造幻影,以此来迷惑船员的德鲁伊教秘诗。

《世界》(5卷-断章三-观测者 The Abyss Gazes Also Into You

记录世界的起源与毁灭的相片的相册,一天只能看一页。

《连接之书》(5卷-第五章-连接之书Episode20:The Connection)

持有此书的人,没有独立的意识,而是将从外界得到的信息以及自身的思想集结在一起而形成一个人格。(不存在于历史,由幻稿培育而成)

《刻印之书》(5卷-第五章-连接之书Episode20:The Connection)

传说是古代的国王向使者传达敕命时所用的幻书。被这本书在精神上铭刺下敕命后,在将它完成之前不会再接受其他命令,绝对无法背叛。

《雏形之书》(6卷-第一章-雏形之书Episode21:The Backup of The Virtue)(不确定)

在此书中记录的人物,会让真身拥有书上的特点,即使与原特点有出入也会恢复。

《千夜叹息之书》(5卷-第五章-连接之书Episode20:The Connection)

古代***人所传下来的,能召唤炎之精灵的古老魔法书

《王柩之书》(5卷-第六章-柩之书Episode21:The Coffin Texts)

记载保存国王尸体的墓室的设计等等的知识的幻术。

《取悦者之书》

记载可以套到任何人身上的,只会不负责任讨好他人的甜言蜜语。通过夸奖错误政策与过失让国王堕落,为了毁灭一个国家而写的充满恶意的书。

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

在很多时候,我们经常看到有人在网上进行骂战,有的是很离谱的,比如造谣他人有什么大病之类的,这些都是侮辱人格的表现。所以,什么是侮辱人格?侮辱罪有哪些立案标准?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什么是侮辱人格

侮辱人格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侮辱人格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格,给他人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行为的故意。

具体来说侮辱行为包括:

(一)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二)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三)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讼,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

三、精神损失赔偿金额判断因素

第一个判断因素就是:当地人民***会先确定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达到了怎样的过错程度;

第二个判断因素就是:当地人民***会调查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和诽谤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细节方面的问题;

第三个判断因素就是:当地人民***会调查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和诽谤行为,以后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四个判断因素就是:当地人民***会调查侵害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行为以后,会不会从中获得利益;

第五个判断因素就是:当地人民***会调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判断侵权人能对受害人进行多少精神损失赔偿;

第六个判断因素就是:当地人民***会根据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做出具体的判决。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什么是侮辱人格”等相关法律知识。侮辱人格比较常见的就是诽谤、或者是言语上的冲突等构成侮辱罪的是对当事人伤害比较严重的就又可能坐牢。

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思想政治教育既十分重要,又相当难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着相对疲软的状况,很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造成思想政治工作不力的原因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人格教育及培养。我以为,人格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思想政治教育就犹如无根的浮萍,总是漂流在人的思想表面而不能深入下去。原因在于:

第一,人格是人生价值观念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基础。人的价值观念必须统一和稳定,而这就需要一个人的心理过程及其人格形态是统一而稳定的。否则,分裂的人格只能产生分裂的观念。

第二,人格是形成特定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内在心理依据。世界观是对于世界的认识,正确的世界观虽然来自于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学习,但如果没有良性的人格形态作为内在心理依据,外在的观念灌输就很难起作用。

第三,人格是形成特定道德素质的主要动力。人格具有品质化的特性,因此,人格一旦形成,人就具有了相应的内在质地,不同的质地会适应不同的道德倾向,良性的人格自然易于建立良性的道德素质。当然,人格的这些基础作用并不是绝对的,而往往是相对的,同时它还与人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意识发生相互的影响和转化作用。因而,人格既有统一性和稳定性,也有分化性和可变性,这些特性也决定了良性人格的不易养成。总之,人格状态可以说就是细微的、隐性的和原始的思想道德状态,而思想道德则往往是发展了的、成型的、成熟的、显性的人格表现。 人格是人们社会化的结果,一般被理解为由人的心理、气质、生活习惯等表现出来的一种个性心理特质。人格与人的先天秉赋密切相关,但更与后天的生活环境、习性养成和教育密切相关,也与特定的民族文化相关。因此,人格实际上是共性的人类文化和个性的心理特质的统一,人格的养成不仅是个人成长的标志,也是民族性格的标志。一般来说,人格教育和养成的内容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日常习惯的养成,包括行、坐、卧的日常行为举止和言谈的把握程度。良好的日常习惯是生成良好道德的基础。传统文化在日常生活教育中的“礼仪”观念即是对养成良好习惯的要求。

第二,生活方式的养成,包括对待衣食住行的态度和整洁化等要求。健康的生活方式的养成是形成健康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开端。在这方面,应当教育人们养成朴素、节俭、惜物、恬淡和卫生的生活方式,反对和抛弃奢侈、糜烂、浪费和过度的生活观念。

第三,心理倾向的养成,主要是外向或内向心理倾向的养成问题。一般来讲,外向的心理倾向易于接受新事物,但也存在思想观念易于波动变化的问题;内向的心理倾向易于稳定和求同,但却存在僵化和不易灵活变通的缺点。良好的心理倾向教育可能应当是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中和”状态。同时,在心理倾向上,还要注意培养人的独立气质和自主能力,并把这种气质能力与遵从社会规范、服从公共权威的“顺从”意识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味地认为独立就是好的,顺从就是错的。再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生活普遍优裕的情况下,要牢记“生于忧患”的教训,对青少年进行适当的挫折训练,培养吃苦精神、面对困难的勇气和战胜挫折的毅力。

第四,人际习惯的养成,人际习惯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而是指作为人格的一种表现,是人在人际关系方面养成的天然性趋向,也就是不加人为力量而表露出的一种内在人际自然力。人际习惯一般可分为和谐习性如善于协调、宽容、忍让、妥协、合作等等和对抗习性如争夺、竞赛、苛求、攻击、分裂、争斗、孤立、自我封闭等等两种。这两种习性对于养成人的道德行为和思想意识关系极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教育和养成人的和谐习性为人格培养的目标,而应当消除对抗习性,即使在成格养成中,对抗只能作为一种权宜性人际关系或工作手段,而不应当成为一种人格习性。否则,社会的人际关系恶化,人与人的对抗和争斗是不可避免的。要达到这一点,就要注意克服现代思想观念中不正确的“自我意识”和“自我价值”观,继承和培养传统的“无我”、“忘我”的精神境界,消除人们的自我中心主义,努力使人们达到做一个纯粹的人、高尚的人、奉献的人的境界。 要真正重视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切实重视公民的人格培养。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当看到这一点。但是,以往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往往把力气花在了正面的、显性的教育上,花在外部灌输上,而很少从人格的和人的心理的角度来深化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失去日常化和潜移默化的效应。因此,必须在人格培养和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上来一个根本的转变,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应有优势和效益。这里仅从人格培养的角度提出几点应当注意的方法,以引起大家思考:

第一,必须把外部灌输和开发人的自觉性结合起来进行人格教育。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外部灌输就是社会教化的过程,人的自觉性过程是个体内化的过程。只有外部灌输,而不注重于社会个体内在化了多少人格要素和思想观念,人格培养就是一句空话。中国传统教育十分重视从小培养人的自觉性,并主张通过“修养”建立自觉意识,这是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有效方法。

第二,必须取日常化教育方式,使人格教育的内容和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结合起来,进而形成为人的习惯。中国文化从小对儿童进行“洒扫、应对、进退”方面的教育,就是从劳动、言谈和礼仪方式培养其人格自觉性。西方社会也十分重视人们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培养人格和思想品德。例如,西方人注意培养儿童的独立生活能力,减少其依赖性;教育儿童爱护一草一木,爱护环境,由此培养其热爱家园、热爱国家的基本情感。这些良好的教育方法,我们应当积极吸取。

第三,必须取诱导式教育方法,避免强制式教育产生的逆反效果。人格的形成应当是自然的,道德的养成也是如此。教育者应当以诱导为主,逐渐引导被教育者建立良性人格。强制教育建立在对人的威胁和制裁的基础之上,不符合人的受尊重和服人以理的心理,应当慎重用才行。

第四,必须取启发式教育方法,使受教育者在自我思索的状态下建立良性的人格。人格教育和思想教育与文化教育一样,应当想办法激发受教育者的探索热情和思考习惯,并在受教育者思考人生和社会问题达到“愤”和“悱”的临界状态下,教育者适时“启”之“发”之,就能使受教育者“如醍醐灌顶”,顿然醒悟,从此对思索出的人生道理铭记于心,没齿难忘。

第五,必须运用无形教育的方式,把教育者的日常言行作为受教育者的样板和标准树立起来,使受教育者不知不觉地受到良好人格和思想品德的影响和感染,进而建立与教育者一致的人格和思想品德。常言说:“有其父必有其子”,正是说明为父母者的自然“身教”的巨大影响力。在学校教育中,学生往往以教师作为人生的标准和社会的化身,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在默默地感染着学生。在社会中,位尊势重的人的言行同样在“暗示”着周围的人:人应当怎样生活,怎样工作,怎样为人。可见,无形教育的效果往往大于有形教育,正如春雨的滋润往往比暴雨的冲刷更有益于万物的生长一样。做到这一点,有赖于教育者高度的素质修养。说到底,教育者也有一个不断地接受教育、自我教育和不断提高的问题。这也说明了人格教育是社会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化的,全社会良好的思想道德风尚的形成,要靠每一个人在人格和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提高,以及彼此的相互影响。这正应了《礼记 大学》中的那一句话:“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一.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思想政治教育学是一门指导人们形成正确思想行为的科学,它以人的思想行为形成变化的规律,以及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其中人的思想,观点和立场的转变以及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规律是研究的重点。思想政治教育学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系统,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一)研究人的生理、心理因素,研究需要---动机---行为的发展过程,揭示人的自身思想、行为的发展规律。 

二.人的思想行为活动的规律。人的思想行为是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环境产生了人的需要,需要产生人的动机,动机支配人的行为。一定的行为结果经过反馈,调节需要,强化动机,重新支配人的行为。这种体现思想诸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周期运动,形成人们的思想活动过程。 

三.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遵循人的思想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从人的现实表现入手,分析支配行动的思想动机,再从思想动机分析产生该思想的客观外界条件,然后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去创造和改变外界环境,使之具有产生好的思想动机的外界条件,从而促使人们形成良好的思想动机,并帮助人们取科学的方法,争取获得尽可能好的行动结果。这种改变引起需要的客观外部条件,掌握人的需要,改变动机,控制行为的过程,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条重要的规律。